南阳废气喷淋塔方案,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admin   2024-05-04 03:28   11 人阅读  0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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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星大气讯《南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9年8月30日经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月16日


指数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应当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本规定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污染源管理、规划优先、防治结合、违法责任追究的原则,配合政府领导,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建立控制措施。部门监督、企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体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空气质量负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加强生态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产业结构和优化部署,推行清洁生产,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共同防控细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空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预警早期治理。这表明空气环境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并持续改善。


区办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工程。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金融、科技、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保护、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大气污染防治必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一部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依法履行保护空气环境的义务,有权举报、检举污染空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实行网格化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跨部门结合、有机衔接的原则,科学划分电网单位,明确电网管理目标、管理标准和责任人。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上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指标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削减目标,规划管理措施,将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调控指标和主要大气污染物削减指标分解为排放单位。


第十条排放工业废气、有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自行监测。


没有能力自行监测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和监测标准进行监测。


自动监测设施因故障或者检修而停止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在12小时内向有关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采取人工监测方式,缺陷消除后立即恢复运行。做。维护完成。


监测数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报送生态环境管理局,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等方式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控、远红外摄影等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测者必须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和工作人员必须保守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控制新建煤炭消费项目,对新建、改建、扩建煤炭消费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重点减少工业煤炭和民用煤炭的使用量,降低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炭质量管理,鼓励燃烧优质煤炭,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燃煤装置必须采用先进的洁净煤燃烧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十四条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内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十五条对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制度。


我们按照法律法规对钢铁、石油、化工、煤炭、电力、有色金属、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方案。设备。


第十六条生产、使用有机溶剂的石油、化工等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修理,防止物料泄漏,并在停车、排空、清洗生产设备系统等方面防止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排放控制;如有材料泄漏,必须及时收集、处理。


第十七条有机化工、药品、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内进行,并做好污染防治工作。设施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无法密封的,必须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十八条从事喷涂作业的工业涂装企业、汽车维修服务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使用低、低挥发性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或者改变工艺、储存原材料。运输、加工、生产、废物处理等环节的全过程必须进行管理,并建立台账并保存至少三年。


第十九条使用加油站、油气储存设施、油罐车、储气罐车的经营者必须做好油气回收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保持正常使用。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汽车、船舶、越野移动机械用燃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经营无证、证照不全的加油站,不得利用流动加油车非法销售车用燃油。


第二十条汽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标准。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车、船舶、越野移动机械。


第二十一条使用的重型柴油汽车、越野移动机械未配备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必须安装或者更换相应的污染控制装置。要求。


第二十二条在用汽车必须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定期接受汽车排放检测机构的排放检测。只有通过检验的车辆才允许上路行驶。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颁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如果你的汽车排放的空气污染物超标,就必须修理。在用车辆经修理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必须进行修理。将会被强制丢弃。


鼓励和支持高排放车辆、船舶和越野移动机械提前退役。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城市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低碳环保交通方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清洁能源汽车的生产和使用,推进配套设施建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科学规划交通组织,优化信号布置,完善交通设施,提高交通效率。减少城市道路网中因怠速或低速行驶引起的事故数量。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设、拆迁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建设、道路建设工程建设、园林绿化建设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工地,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场地周围必须设置坚固围栏,未开工土地超过3个月未开工的,必须覆盖露土地。必须采取绿化、包装、覆盖等措施。


2、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宣传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环保督导员、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举报热线等信息。


3、施工现场出口处安装洗车设施,并安装辅助排水设施和泥浆沉淀设施。施工车辆不得在泥泞道路上行驶,道路上不得残留建筑垃圾和泥土。建筑工地和出口周围的道路上;


4、施工场地入口、主干道、加工区必须采取硬化措施。如果由于生态或农业原因实际上不可能进行固化,则应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来抑制粉尘。


5、施工现场堆积的水泥、粉尘、砂等材料和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垃圾,土木工程场地堆放的建筑垃圾和土建工程,应当采取覆盖、密封或其他抑尘措施。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不得擅自清除、倾倒。


超过6个的建筑工地必须安装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7、应采取其他防尘措施。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大气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内,按照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关闭,临时建筑许可期限届满,自动关闭。


现有混凝土搅拌站必须在储存、生产、运输等环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必要时对混凝土搅拌和原材料运输车辆进行清洁。


第二十六条运输煤炭、废物、矿渣、砂石、土石方、石膏等散装、液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撒落造成扬尘污染,并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段行驶。必须开车。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造林和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治措施,减少砍伐树木对空气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广缓释、控释型肥料等技术,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它应该用作.预防农业灾害,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励政策,鼓励农业机械生产企业为大型收割机、撕碎机、脱粒机等农业机械配备降尘、防尘设施,减少农业作业中的扬尘。


商品花生脱壳、秸秆破碎等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应采取密封措施和除尘设施,有效防治粉尘污染。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制定并逐步落实秸秆开发利用肥料、饲料、能源、工业原料和食用菌基础材料的励政策。秸秆被开发为肥料、饲料、能源、工业原料和食用菌原料。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省级办负责秸秆禁烧的宣传检查。


第三十一条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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