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雨天渣土车辆巡视,地铁排水有哪些注意事项?

 admin   2024-04-19 06:28   13 人阅读  0 条评论

一些朋友对于加强雨天渣土车辆巡视和一些地铁排水有哪些注意事项?的相关性题,大家都是比较关注度的,接下来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的知识。


本文目录

一、地铁排水有哪些注意事项?

1、加强以人员逃生、自救、互救为主题的防汛预案演练和应急知识培训,提高广大员工和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应急技能。


2、召开防汛会议,安排防汛值班和领导带头检查工作,


3、对应急物资和设备进行彻底清查,补充和完善灰色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应急小组将做好准备,救援小组将值班。


4、天气预警后,关闭掌子面,疏散人员,并切断封闭区域电源。


5、党钢门卫机械设备防风加固,落实安全措施,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6、清理、覆盖场地,准备防雨布、沙袋等材料,将残渣覆盖并用围堰处理,防止污水流出污染道路、堵塞道路。


7、疏通施工现场周围的市政排水设施,保证排水畅通,防止水浸泡冲击施工现场。地铁、铁路工程设备及工区第八队将进行拉网式防洪巡查,对道路洪涝区域进行驻点指导工作人员了解指导。清除杂物、杂物等,确保洪水畅通。九、编制台风等灾害性天气的疏散安置预案,做好疏散安置准备。


二、垃圾运输APP有什么用?

垃圾运输APP分为城市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管理两种。


城管部门垃圾运输APP可实现移动办公、在线业务处理、车辆定位、车辆实时监控、违规案件处理、扣值班、检查报告、站务管理等。


运输公司垃圾运输APP分为企业登录和个人登录。企业登录,企业负责人可在线申报、查看通行信息、车辆调度、车辆定位、违章管理、驾驶员管理、油耗管理等;个人登录,司机可以查看违章情况、运输时间、运输距离、运输量、统计当日或当月的运输次数等。


三、扬尘控制五个关键环节的记录?

分别为施工前扬尘控制、施工中扬尘控制、卸货扬尘控制、运输扬尘控制、保洁扬尘控制。其中,施工前扬尘治理必须保证施工现场清洁,并注意垃圾场、建筑材料存放区的情况;施工期间扬尘控制必须根据施工现场的环境和特点制定扬尘控制措施;装卸作业时必须进行卸货扬尘控制,同时应尽可能减少扬尘污染,保持清洁;交通扬尘治理重点抓好道路扬尘治理和车辆扬尘治理技术处置;扬尘清理控制应及时清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和垃圾。总体而言,都是为了减少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四、城镇污水管理条例有哪些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


第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保护,城镇排水设施的排水与污水处理,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确保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资源化和污泥、雨水资源化利用完善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布局、任务和保障措施。


城镇排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和标准、排水量及排水方式、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防涝措施、城镇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机及建设用地、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镇还应当编制城市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城市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工程。规划是相连的。


编制城市内涝防治专项规划,要根据城市人口和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灾害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渗透、储存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方案一经批准并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增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资。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标准,并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标准。统筹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开发建设中,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顺序,优先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整治计划进行整治。提高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排水要求,结合城市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雨水调蓄、排放等建设和改造。过量雨水径流等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配备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提高绿地、碎石地面、透水路面、自然面等面对雨水的滞留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可以减少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接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农村规划部门依法核定建设用地。申请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部门应当对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及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及其他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及其他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城镇排水部门应当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减排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城镇排水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部门、物价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行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与城镇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行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拥有完整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体系;


技术领导和关键岗位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


具有相应的良好性能和维护操作经验;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排水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雨水排放管理水平。城市内涝防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建立城市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江河、河道的泄洪能力。发挥水库、洼地、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和河道保护整治,因地制宜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畅通共同防治城市内涝。


第十八条城镇排水部门应当执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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