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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湖北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省》,公布了促进全省个体工商户数量稳定扩张、提高发展质量的措施。相关政策措施。
《办法》提出继续实行阶段性缓缴和优惠保费政策。对有职工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续至2024年底。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且月销售额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文件全文如下——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数量和质量稳定和扩大针对全省商业户,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1、降低生产运营成本
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缴费和保险费优惠政策。对有职工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延续至2024年底。其中,失业保险费速率执行为1;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18至23个月的市、州,基准费率降低20;累积余额可支付超过24个月的城市和州,基准费率降低20;基本费率降低50%。2023年底前允许分期或按月偿还缓缴社会保险费,还款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2年缴费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延期至2023年底缴纳。
延续住房公积金定期缴存政策。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因经营困难无法足额、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暂缓缴存手续。在此期间,自愿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将连续计算,不影响其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降低营业场所使用成本。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利用创业孵化器和集群登记托管机构,为有创业意愿的创业者免费提供阶段性过渡地址办理一家企业,但尚未确定其营业地址或正处于准备期。登记。依托社区、乡镇党群服务中心等功能载体,设立集中登记站,让从事社区服务、居民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就近免费落户,申领经营许可证。
降低能源成本。对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经申请并承诺后,实行“水、电、气不间断”政策,自缴费之日起缓缴文件下发后,缓缴实施期限至2023年。6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行为,依法查处供电传输环节不合理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2、减轻税收负担
增值税豁免。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且月销售额合计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应税税率3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预征税率为3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预征税率1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加大增值税留抵税额退还力度。对于“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和业”等13个重点行业及其他行业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继续执行超额抵免退税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实施契税优惠。个体工商户将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转回原名下经营者,免征契税。
“六税两费”免税将由顶层落实。对个体工商户,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税额的50%减征。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对重点群体实施减税和免税。脱贫人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年龄内登记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毕业当年的大学毕业生以及从事个体工商户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缴纳增值税、城镇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当年实际缴纳的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三年内以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依次扣除。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个体工商户未依法落实优惠减免政策等违法收费题,坚决制止各种增加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
三、强化金融支持
减少支付费用。鼓励银行对个体工商户在同一银行开立首个或指定单位结算账户,开户费用给予不低于50%的优惠,并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如果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鼓励继续执行。鼓励一定金额以下的企业跨行转账汇款优惠,优惠价格不高于现行公布价格10%。取消支制作费和挂失费,取消本和银行汇手续费、制作费和挂失费。支持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其他支付费用减免政策。其中,据业务执行期限为长期,其他措施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
扩大信贷规模。2023年,安排支持小企业再融资金额不少于240亿元。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提高信用贷款支持水平,力争2023年全省个体工商户新增经营性信用贷款200亿元。
加大担保增信力度。引导政府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创新产品、优化流程等措施,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增信服务,努力做到“有能力挑起一切负担”。为落实降准要求,政府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将个体工商户的担保利率降至1以下。各地建立并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贴、业务励补贴“四补贴”机制,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担保费差别化补贴机制。
提供专属信用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特点开发专属信贷产品,推广先借后还贷款模式,扩大信用贷款支持。结合“楚天贷码”推广,推动扩大首贷,满足个体工商户融资需求,不断扩大首贷覆盖面。
创新金融产品模式。继续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抵押质押等基础信息归集和共享。支持个体工商户入驻“二融通”,银行机构加快应用征信共享优势,创新线上金融产品,加大“301”业务模式宣传推广力度,提高个体工商户融资效率。
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金额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对于贷款超过20万元的部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贴息。省级财政统筹按照当年各地新政策执行。按创业担保贷款规模1%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可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2023年6月底前创业担保贷款到期的经营困难个体工商户,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延期贷款。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还贷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优化信用管理服务。对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信贷业务,疫情期间经金融机构按照相关要求确定后,可不报告逾期记录;已提交的,将按照信用更正程序进行调整。
四、支持创业创新发展
推进“育苗”“强苗”行动。推进大学生创业“培育”行动,鼓励高校设置或聘请创业辅导员,加强对愿意从事个体工商户的大学生的政策宣传和创业培训,为大学生提供发证服务。校园。大学生参加创业创新活动并自主创业并申请营业执照的,可转换为学分。对新登记个体工商户开展全覆盖回访帮扶,浇苗、题、解决题,引导其依法经营、做大做强。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提供服务、办实事、解决题、促发展。
支持退伍军人创业。支持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或单独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政策、法律、财务等咨询指导,鼓励退役军人从事自营职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营业执照并完成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分类培育个体工商户。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生存”、“成长”、“发展”分类标准和“名、特、新”目录,根据行业类型、经营规模,实施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帮扶政策措施、业务特色等,增强其可持续经营能力。更好发挥国有企业的龙头作用,推动国有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方面加强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融合发展。
推动“个人向企业转移”。个体工商户转制为企业时,原有名称、专利、商标等可转让给“个体转企业”企业使用。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转企业”企业,实行职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为“四强”企业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原首次入职规定和首次限额励的基础上,增加不低于5万元的励。企业“转制”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实施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施质量和技术援助行动。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千百”质量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提升行动,以及“百名专家帮万家企业”“你点击帮扶”“智慧帮扶”等服务对象,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以及专属协助、“一站式”服务和专家咨询服务。深入开展“中小企业计量服务行”,充分发挥中小企业计量服务公共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所需计量技术服务。
强化标准化服务指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标准分析、标准信息、标准咨询等服务,加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解释力度,帮助个体工商户树立标准化理念,引导使用运用标准化原则和方法开展生产经营,提高质量水平。
加强知识产权培育和服务。完善个体工商户商标品牌培育机制,挖掘“老字号”商标品牌资源,加强个体工商户商号、商标、专利等权益保护,并依法保守商业秘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商标专有权质押贷款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推广力度,鼓励第三方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服务。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高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支持参与政府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商品和服务以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合中小企业提供,专供中小企业采购;超过上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这部分采购项目总预算中预留一定比例专门用于中小企业采购。符合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为中小企业,享受前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深入实施“政府采购贷款”,支持个体工商户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获取融资。融资利率原则上比同类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以上,不附加任何费用或附加任何条件。
支持促进消费。支持个体工商户参加“荆楚购物”等各类消费促进活动,向个体工商户集中的餐饮、零售等行业发放消费券。经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允许个体工商户按区域、时段适度扩大户外经营场所,延长营业时间,允许夜间非高峰时段就餐临时停车。依托国家“15分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城市创建,引导个体工商户进社区,促进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
支持在线操作。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运用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发展。鼓励互联网企业放宽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提供流量支持,免费提供技术培训服务。继续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合规经营,合理确定支付结算、佣金等服务费用,降低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成本。
五、优化营商环境
提供便利入园和入园服务。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将行业范围扩大到25个以上,落实告知承诺制改革。扩大“无证化”应用领域,推动许可后证减少、简化审批。落实国家统一的设立、变更登记规范和审核标准,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全程电子化,探索“一键式”变更登记,实现证照变更联办。
支持企业自主关闭。对于因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治安事件等原因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经依法与职工协商后办理劳动关系及其他有关事项,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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